K-VAN Korea 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会员(指同意 K-VAN Korea 服务条款之人,以下称“会员”)在使用 K-VAN Kore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所提供的基于位置的服务(以下称“服务”)时,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条(条款的明示、效力及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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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自申请使用服务的会员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本条款,并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注册为服务用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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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通过在服务初始画面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使会员能够方便地知悉本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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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在线点击本条款中的“同意”按钮,即视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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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不违反《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内容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关于规范条款的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本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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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可变更本条款。条款变更时,公司将明确标示现行条款与修订条款、修订条款的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并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后相当期间内,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但如变更内容对会员不利,则应自适用日期前30日起在服务主页公告,或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等)向会员发送条款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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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前款规定向会员公告或通知,并明确告知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至修订条款适用日期前未表示拒绝意见即视为同意的情况下,如会员未表示拒绝意见,则视为已同意修订后的条款。会员如不同意修订条款,可解除使用合同。
第三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称“位置信息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促进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称“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定的服务运营政策及规则等(以下称“细则”)执行;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标准及保护措施等事项,将通过隐私政策予以公开。
第四条(加入资格)
可加入服务者,为拥有可使用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电话终端或其他可使用服务的终端设备(以下称“终端”)之本人。
第五条(服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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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入服务者,为拥有可使用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电话终端或其他可使用服务的终端设备(以下称“终端”)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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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同意公司制定的本条款,且经公司承诺后,服务加入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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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予承诺用户的加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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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名或使用他人名义等虚假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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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遗漏或错误填写会员注册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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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满足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六条(服务的解除)
会员欲解除服务使用时,可依公司规定的程序(通过服务主页等方式公告)申请解除服务,公司将依法律规定迅速处理。
第七条(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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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但因公司业务或技术原因,服务可能暂时中止;或基于运营目的,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暂时中止服务。此时,公司将事前或事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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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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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车辆呼叫及使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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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为依据服务使用条款进行车辆呼叫及使用,向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的合作方及驾驶员提供会员位置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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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可能因相关技术发展而产生误差。
第八条(服务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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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为免费。但如为另行规定的付费服务,须支付该服务所明示的费用方可使用,且在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数据通信费用等通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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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依与公司签约的电子支付机构所规定的方法,或合并至公司规定的账单中收取付费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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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使用付费服务所支付款项的取消及退款,依公司支付使用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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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员个人信息被盗用及支付诈骗而提出的退款请求,或要求提供支付者个人信息的请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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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线服务所产生的数据通信费用另行收取,并依会员所加入的各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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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MMS 等方式登记内容时所产生的费用,依会员所加入的各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服务使用的限制及暂停)
公司在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不经事前通知限制或暂停会员的服务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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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名义或信息加入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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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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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服务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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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服务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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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过失妨碍服务运营的情况
第十条(服务的变更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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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情形下,可限制、变更或中止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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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务设备检查、维护或施工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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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使用量激增等导致正常服务使用受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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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事业法》规定的期间通信运营商中止电信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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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服务合作方合同终止、公司内部情况或法律障碍等重大事由无法维持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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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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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款导致服务被限制、变更或中止时,公司将通过互联网公告或通知会员相关原因及限制期间等。但如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非运营者故意或过失的磁盘故障、系统宕机等)而无法事前通知的,则将事后通知。此情况下,公司不承担因服务变更或中止产生的责任。
第十一条(服务内容变更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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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或终止服务内容时,可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等)通知服务内容变更事项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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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通知,可通过服务主页等公司的公告页面进行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将在相当期间内于服务主页公告,或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等)向会员个别通知。
第十二条(会员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
公司将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位置信息。
第十三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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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提供服务可使用会员的位置信息,会员同意本条款即视为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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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会在未取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将会员提供的个人位置信息用于服务提供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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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会在未取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将会员提供的个人位置信息为服务提供以外的目的提供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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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规定,或因侦查目的,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应侦查机关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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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服务提供目的,将会员的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时,将每次向会员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接收方、提供时间及提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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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服务提供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会员个人位置信息的对象及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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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 —— 提供 K-VAN Korea 服务的驾驶员、事故处理所需的保险公司(必要时)、以及公司委托处理服务相关业务的其他受托方(具体内容参见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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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目的 —— 为服务使用所需的车辆上车至下车位置、车辆当前位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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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以下各项情形中,仅限会员事先请求的情况下,公司可向会员指定的移动电话终端或电子邮件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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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不具备接收文字、语音或影像功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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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事先请求通过在线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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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项的规定,为与其他经营者或使用会员进行费用结算及投诉处理,自记录时点起保存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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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位置信信息法第24条第4项的规定,在会员撤回全部或部分同意时,将立即销毁已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仅限撤回部分同意时,为该撤回部分的相关资料)。但如依《国税基本法》《法人税法》《增值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则依相关法律法规保存。
第十五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间)
公司在使用会员个人位置信息后,除依据位置信信息法第16条第2项需保存的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外,其余个人位置信息将在依据位置信信息法第23条达成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时立即销毁。
第十六条(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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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接到与服务相关的会员投诉时,应迅速处理;如难以迅速处理,应向会员通知原因及处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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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守《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促进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服务运营及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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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为提升会员服务活跃度、提供最优化服务,以及进行新产品或活动信息通知、问卷调查等以会员为导向的营销活动,利用在签订使用合同时收集的会员个人信息及与服务使用相关的信息。但如超出会员同意范围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则须事先取得会员同意,会员可拒绝公司的同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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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应每次通过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立即通知会员接收方、提供时间及提供目的。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则向会员事先指定的通信终端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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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不具备接收文字、语音或影像功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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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事先请求通过在线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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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通过有线或无线互联网撤回对公司使用及提供会员个人位置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同意。在此情况下,公司将销毁已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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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通过有线或无线互联网要求公司暂时中止对会员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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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向公司要求查阅、告知或更正以下各项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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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员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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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个人位置信息依据位置信息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被提供给第三方的原因及内容
第十八条(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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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未满14周岁的会员,在收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信息的服务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须取得该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享有第14条所规定的会员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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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欲超出条款所明示或告知范围使用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或向第三方提供时,须取得该未满14周岁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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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因位置信息及基于位置服务提供所产生费用的结算而需要相关资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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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加工后提供的情况
第十九条(8周岁以下儿童等保护义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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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以下情形者(以下称“8周岁以下儿童等”),其保护义务人为保护其生命或身体安全而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视为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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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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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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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第2项第2号规定,具有精神性残疾,且依《残疾人就业促进及职业康复法》第2条第2号规定属于重度残疾人者(仅限依《残疾人福利法》第32条完成残疾人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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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保护义务人,系实际保护该儿童者,并指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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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下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或依《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监护职务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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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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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项第3号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或依《残疾人福利法》第58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残疾人生活设施负责人(仅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运营的设施)、依《精神保健法》第3条第4号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社会复归设施负责人(仅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运营的设施),以及同法同条第5号规定的精神疗养设施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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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而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义务人,须向公司提交书面同意书,并附上证明其保护义务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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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义务人在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8周岁以下儿童等个人位置信息时,可行使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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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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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K-VAN Korea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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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本店)世宗特别自治市 Bodeum 3-ro 8-20
世宗分店)世宗特别自治市 Yeondong-myeon Eungam 1-gil 12
首尔分店)首尔市 瑞草区 清溪山路 217
仁川分店)仁川广域市 中区 Haetnaeroan-gil 38-1,3层301号(云西洞) -
电话号码:02-667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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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保护个人位置信息,已建立并实施技术性、管理性对策,并指定具有实际责任地位的人员担任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以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其姓名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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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崔春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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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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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电话:02-6673-5588
第二十一条(禁止转让)
会员及公司不得将因会员加入服务而产生的本条款项下的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或作为担保处分给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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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员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条款规定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违反条款的会员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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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或因会员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条款,导致公司遭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等异议的,会员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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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违反位置信信息法第15条至第26条的规定,或因公司提供的服务致会员遭受损失,会员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如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应对会员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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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对因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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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或类似不可抗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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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服务而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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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服务使用受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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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各项外,因非公司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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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对服务及服务中所载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性、准确性作任何保证,亦不对因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协调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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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务使用发生公司与会员之间的争议时,公司将为解决争议与会员进行诚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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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位置信息相关争议,如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商或无法协商的,可依位置信信息法第28条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决,或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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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无法解决争议,公司与会员双方可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 2025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旅客汽车平台运输事业许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