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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AN Korea 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K-VAN Korea(以下简称“公司”)向会员提供的K-VAN Korea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之使用相关的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系指公司以“K-VAN Korea”这一品牌及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之总称,包括:(A) 平台运输订阅服务,(B) 平台运输预约服务。具体而言,(A) 平台运输订阅服务是指基于会员所选择的乘车区域、期望车型、订阅期限、乘车星期、乘车时间、出发地信息及目的地信息,依据事先生成的乘车订阅行程信息所提供的按月运输服务;(B) 平台运输预约服务是指会员通过移动电话、便携式终端等各类有线或无线设备或程序,从所希望的出发地至目的地预约乘车车辆,公司接受会员的预约信息并提供运输服务。

  2. “会员”系指为使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而同意本条款,并注册成为服务平台会员,实际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客户。

  3. “平台”系指公司为向会员提供服务而开发的应用程序。

  4. “包车费用”系指在特定时间内包租(占用)车辆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及行驶距离(km)范围内使用所对应的费用之总称。

  5. “追加费用”系指自所请求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i) 收费道路通行费,(ii) 停车费,(iii) 其他发生的费用(如往返预约时等待时间超出、时间包车时超过规定时间/距离等)之总称。

  6. “选择服务费用”系指公司所提供的附加服务及物品等所收取的费用。

  7. “订阅服务费用”系指会员按月或定期支付订阅费,在选择包含车辆租赁费用及由司机提供的驾驶服务等附加服务时所发生的费用之总称。

  8. “自动扣款”系指会员在首次输入支付方式等信息后,此后每次产生使用费用时无需另行认证而自动完成支付。

  9. “非会员预约及支付”系指无需注册成为服务平台会员,非会员亦可预约并支付服务费用。

  10. 本条款中未在本条予以定义的术语,依本条款其他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解释。

 

第三条(条款的适用)

  1. 本条款适用于公司与会员之间签订的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及平台运输预约服务,或与其相关的附随业务。

  2. 本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3. 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准用《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及《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依一般惯例处理。

 

第四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对所有欲使用服务的会员发生效力。

  2. 公司将通过在平台画面公布、公司官网弹窗等其他适当方式,使会员易于知晓本条款内容。

  3. 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可变更本条款。公司变更条款时,应明确适用日期及变更理由,并按前款方式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予以公告。但如属对会员不利的变更或条款内容的重大变更,则应自适用日期前14日起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SMS、App Push等方式向会员进行个别通知。但因会员未填写联系方式、变更后未更新等原因导致个别通知困难的,仅以本项公告视为已完成个别通知。

  4. 公司依前款公告或通知变更条款时,如已告知会员在条款变更适用日前未表示拒绝意思即视为同意,而会员未明确表示拒绝的,视为会员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

  5. 会员如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服务并解除使用合同。

 

第五条(条款的解释)

  1. 公司可就服务另行制定详细使用指引及政策,如该内容与本条款相抵触,则以本条款为优先适用。

  2. 本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络法”)、《关于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的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服务详细使用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服务内容)

  1. 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1. 基于会员所选择的乘车区域、期望车型、订阅期限、乘车星期、乘车时间、出发地信息及目的地信息,依据事先生成的乘车订阅行程信息所提供的平台运输订阅服务

  2. 基于会员当前位置或会员所设定的乘车时间、出发地/目的地信息所提供的平台运输预约服务

  1. 公司可通过会员的SMS/KaKaoTalk、平台APP Push等方式,就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及平台运输预约服务相关内容进行通知,并以该通知内容替代车票的发放。

  2. 公司除上述服务外,还可提供其他基于位置的服务及选择性服务。

 

第七条(服务使用合同)

  1. 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及平台运输预约服务的使用合同,在欲通过K-VAN Korea平台使用运输服务者同意本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签订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合同,或公司接受会员通过平台提出的运输服务预约时成立。此时,公司应将会员安全运送至目的地。

但,欲使用公司提供的除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及平台运输预约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会员,在同意本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且公司予以承诺时成立。

  1. 公司可为确认身份而要求欲使用服务者提供其移动终端识别信息及进行身份确认认证程序(以下简称“身份认证程序”)。在此情况下,欲使用服务者须完成相应认证并完成注册程序。

  2. 因会员管理疏忽导致他人以会员本人名义完成认证程序,或会员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认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其他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3. 会员在注册使用服务时,应提供与当前事实一致的完整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

  4. 会员的注册信息如发生变更,应立即更新。如所提供或更新的注册信息不准确,公司可限制或中止服务的使用。

 

第八条(服务使用申请的承诺保留及使用限制)

  1. 对依据第五条提出注册申请者,公司原则上承诺其服务使用。但如属于下列各项之一,公司可在原因消除前保留承诺,或拒绝承诺:

  1. 使用他人名义,或未经移动电话名义人许可进行SMS认证、通用公认认证或信用卡认证等,进行虚假注册的情况

  2. 曾依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者(但经公司同意重新注册的除外)

  3. 技术上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4. 未按会员注册申请表填写或误填注册事项的情况

  5. 未完成公司所规定认证程序的情况

  6.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使用服务的情况

  7. 申请人曾丧失会员资格者,但自丧失之日起满1年并经公司同意重新注册的除外

  8. 曾因服务使用暂停等制裁期间擅自解除合同并重新申请使用服务的情况

  9. 以损害社会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或以此为目的进行申请的情况

  10. 其他未满足公司所定使用申请条件,或确认属违法、不当申请,或因会员自身责任导致公司无法承诺的情况

  1. 公司依前款对会员注册申请予以保留或拒绝承诺时,将通过服务画面公告或SMS、APP Push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承诺保留的理由、可承诺的时间或所需补充的信息或资料等相关事项。

  2. 公司可为提升服务质量或其他必要目的,将会员按等级区分,对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菜单等事项进行细分,并实施差别化使用。

 

第九条(服务使用费用等)

  1. 运输服务使用费用由包车费用、追加费用(通行费、实费、时间/距离超额)、选择服务费用(车型、商品)构成,并按服务类型区分为机场交通服务、Hire Move服务、Hire计时服务、订阅服务费用。

  2. 前款所述运输服务使用费用,将在公司规定的时间,以会员所登记的卡片信息进行预付或后付自动扣款。

  3. 在平台内完成会员预约并由公司接受预约时,按照既定路线及乘车(包车)时间计算的费用进行结算。

  4. 服务司机到达会员指定的出发地并通知会员后,如会员未事先联系且在一定时间内未乘车或取消合同,公司可向会员收取在K-VAN Korea服务页面或第十五条所明示的取消手续费。

  5. 在与服务相关的未结费用、损害赔偿等会员对公司之债务全部结清前,将暂停该会员的服务使用;如该债务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未履行,会员资格可被取消。服务使用暂停或会员资格取消的判断标准,依公司条款及使用政策执行。

  6. 如会员未遵守本条款及各项规定,公司除可依条款及使用政策收取损害赔偿金额等各类费用外,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 如与本服务相关的未结费用、损害赔偿等会员对公司之债务未结清,公司可对会员采取保全处分、提起本案诉讼、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等法律措施以实现债权。

  8. 服务费用的收取或退款事项,依本条款执行。但在自动扣款后需退款的情况下,公司可对支付金额进行取消或部分取消处理。

 

第十条(服务使用取消等)

  1. 会员在使用当日、已派车的K-VAN Korea司机(负责服务运营的专业司机及服务提供者)到达请求出发地之前取消预约时,将按如下标准产生取消手续费。

  1. 对于已完成派车的预约服务(机场交通、Hire Move、Hire计时),根据取消时间点不同,适用不同的取消手续费。(取消手续费将从会员登记的支付方式中扣除。)

  2. 对于已完成派车的乘车订阅服务,根据取消时间点不同,适用不同的取消手续费。(取消手续费将在订阅续约或终止时累计结算收取。)

  • 会员或非会员在预约机场交通、Hire Move、Hire计时服务时所预先支付的预计费用将全额退款,退款(取消授权)所需时间因发卡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

  • 机场交通服务因航班延误最多可等待2小时,往返服务的等待费用按相同标准适用。

  • 订阅服务取消(固定预约呼叫)

取消限制:在每月乘车订阅总次数的10%以内可取消
出发前3小时:不收取取消手续费
出发前3小时~1小时:收取取消手续费(10,000韩元),在合同续约或终止(结算)时累计收取
出发前1小时~出发时间后:收取取消手续费(20,000韩元),在合同续约或终止(结算)时累计收取

  • 机场交通服务取消

出发前一日18:00前:无取消手续费,预付费用100%退款
出发前一日18:00~24:00:预付费用的50%
出发当日乘车前3小时:预付费用的80%
出发当日乘车3小时内:预付费用的100%

  • 但如在出发当日乘车前1小时内确认航班取消,可退款预付费用的50%,其后不予退款(收取预付费用的100%)

  • Hire服务取消(Hire Move、Hire计时服务)

出发前一日18:00前:无取消手续费,预付费用100%退款
出发前一日18:00~24:00:预付费用的50%
出发当日乘车前3小时:预付费用的80%
出发当日乘车3小时内:预付费用的100%

  1. K-VAN Korea司机到达会员请求的出发地并通过电话、SMS、App Push等方式通知后,如会员未事先联系而未乘车或取消合同,将向会员收取事先告知的违约金。

  • 出发地到达后取消、未乘车

订阅服务:累计收取未乘车手续费(20,000韩元),在合同续约或终止(结算)时合并收取
机场交通服务:预付费用的100%(因No-show自动取消)
Hire服务:预付费用的100%

  1. 如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派车,将向会员说明理由,并不收取任何使用费用。

  2. 因系统错误等非会员责任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时,公司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及取消手续费。

  • 因延误按会员请求取消时

出发时间1~10分钟内:预付费用100%退款
出发时间10分钟后:预付费用100%退款,并给予补偿(10,000韩元优惠券)

  • 因司机无法运营导致取消

预付费用100%退款,并给予补偿(10,000韩元优惠券)

  • 因故障/事故导致运营中断

预付费用100%退款,并给予补偿(10,000韩元优惠券)

  1. 进行退款处理时,公司原则上以会员支付时所使用的相同支付方式退款;如无法以相同方式退款,可采用现金等其他方式退款。

  2. 法人(团体)客户可依据另行签订的合同调整罚则及手续费政策。

 

第十一条(优惠券)

  1. 公司可依其服务政策,向会员有偿出售或无偿发放可按一定金额或比例享受费用折扣的优惠券。

  2. 优惠券的发放及使用事项,依公司制定的使用政策执行,并通过平台或官网向会员告知。

  3. 优惠券须在标明的使用期限内使用,期限届满失效后不予补发。

  4. 除通过“赠送他人”功能外,会员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优惠券。

  5. 公司可随时查询会员的优惠券使用情况,如会员的相关记录存在错误,公司可自行更正。若会员违反或滥用本条款及使用政策等规定,或以不当方式累计优惠券,公司可暂停会员的服务使用,并注销其已累计的优惠券。

  6. 有偿优惠券自购买日起满5年仍未使用或申请退款的,依《商法》关于商事消灭时效的规定而失效。

  7. 会员退出服务或使用合同解除时,未使用的无偿优惠券将被删除且不可使用,且即使会员重新注册亦不予恢复。但如会员因退出服务或解除使用合同而申请退还有偿优惠券,公司将对该有偿优惠券予以退款处理。

  8. 公司对未使用的有偿优惠券退款请求,按下列标准处理:

  1. 购买后3个月内:退款购买金额的100%

  2. 购买后3个月以后至购买日起5年内:退款购买金额的90%

 

第十二条(公司的义务——运输责任及其他)

  1. 公司对会员承担以下各项运输责任:

  1. 公司对会员的运输责任期间,自起点出发至到达目的地为止。

  2. 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如因故障、交通事故等公司责任原因未能完成运输,公司不得收取费用,并应赔偿会员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因公司故意或过失对会员造成身体或财产损害的,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会员死亡或重伤的,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5. 应会员要求,公司应出具使用费用收据,出具方式为通过平台的电子方式。

  6. 公司应安全运输会员的随身物品及行李,如发现遗失物品,应采取措施将其交还会员。

  1. 公司对因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会员个人信息或位置信息(以下统称“个人信息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分发。但依法因调查目的应相关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提供的除外。

  2. 公司可在未经会员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员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等制作成无法识别特定会员的统计资料并加以使用,并可为此向会员的移动终端发送Cookie。会员可拒绝接收Cookie或更改设置以提示Cookie接收;但因更改Cookie设置而导致的服务变更,非公司责任。

  3. 公司在接到与服务相关的会员投诉时,应迅速处理;如难以及时处理,应将理由及处理日程通过服务画面或E-mail、SMS、App Push等方式通知会员。

  4. 因公司提供的服务导致会员损失的,仅在该损失系公司故意或过失所致时,公司承担责任,且责任范围限于通常损失。

  5. 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络法》、《位置信息保护法》、《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等与服务运营及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在接受运输服务的车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饮酒、喧哗或破坏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

  2. 随意将物品抛出车外的行为

  3. 行驶中开启或关闭车门、吸烟的行为

  4. 对服务司机进行辱骂、恶言相向或实施暴力的行为

  5. 一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6. 其他不遵守为保障会员安全或车内秩序所实施管理的行为

  1. 会员不得要求运输下列随身物品或行李,公司可拒绝提供服务:

  1. 法定传染病患者乘车的情况

  2. 要求运输爆炸物、有毒物、易燃物等危险品的情况

  3. 要求运输尸体及动物的情况(导盲犬及置于专用运输箱内的宠物除外)

  4. 要求运输因污秽、恶臭等妨碍旅客运输的物品

  5. 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或损坏车辆的物品

  6. 造成车辆内/外部损坏(受损)或污染的行为

  1. 会员在会员资格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申请或变更使用时填写虚假事实,或盗用、非法使用第三方信息,或未经移动电话名义人许可,由实际使用者进行“SMS认证”、通用公认认证或信用卡认证等行为

  2. 未经公司事前同意,复制、流通或将通过使用公司服务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3. 登记或传播导致服务相关设备误操作、信息破坏或混乱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资料的行为

  4. 收集、存储或公开其他会员个人信息的行为

  5. 无使用意图而反复预约及取消,妨碍公司服务提供的行为

  6. 违反基本服务政策的行为或要求(指定特定车辆/司机、礼宾服务、超出规定的等待要求等)

  7. 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1.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规定、使用指南及各项服务中公告的注意事项,以及公司通知的事项。

  2. 如会员实施第1项、第2项、第3项所列行为,公司可限制或中止部分或全部运输服务使用,或解除运输服务使用合同;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可采取索赔等措施。

  3. 公司依前款采取措施时,应事先通过服务内公告或E-mail、SMS、App Push等方式通知会员;但在会员失联或情况紧急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措施后再予以通知。

  4. 会员对公司依据第5项所采取的措施,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辩。

  5. 即使公司依据第5项解除与会员的使用合同,对解除前已成立合同的履行,仍适用本条款。

  6. 使用合同依第5项终止时,公司可不另行通知而取消与该会员相关的交易;如会员以信用卡支付有偿服务费用,公司可取消相应的信用卡交易。

  7. 使用合同依第5项终止时,公司可拒绝会员的再次使用申请。

  8. 会员在注册使用服务时,应提供与当前事实一致的完整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

  9. 会员的注册信息如发生变更,应立即更新,方可顺利使用服务。

 

第十四条(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通过服务移动应用或服务网站内公告,或通过SMS、App Push等方式进行。

  2.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公司可采用在服务公告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五条(账户管理的义务与责任)

  1. 会员应妥善管理其账户。因会员账户管理疏忽或不正当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除非公司存在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2.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账户;如发现账户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导下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等的变更与保护)

  1. 会员在申请使用时所填写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应立即更新为最新信息。但公司指定的信息项目,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修改。

  2. 因未更新信息而产生的损失,由该会员自行承担,公司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3. 公司不会将会员信息用于提供服务目的以外的用途,亦不会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为履行服务提供相关合同,向销售方提供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等所需的最低限度会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2. 法律法规允许使用会员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情况

  1. 公司将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等。会员个人信息等的保护,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隐私政策执行。

  2. 公司原则上自行处理所收集个人信息等的管理业务;但在必要情况下,经会员同意或通知后,可将上述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公司选定的第三方。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1. 会员可依下列规定解除使用合同:

  1. 会员可随时通过平台办理会员退出,从而解除服务使用合同。但如欲解除平台运输订阅服务,应提前10日通知公司。

  2. 因会员退出可能产生的事项,公司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使用合同终止时,公司基于使用合同向会员附加提供的各项优惠亦同时终止。

  1. 如会员未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会员义务,公司可立即解除使用合同或采取暂停服务使用的措施。

  2. 公司在会员签订使用合同后,如发现会员资格受限,亦可限制服务使用。

  3. 对于注册后连续3个月无服务使用记录的会员,公司可在询问并告知使用意向后,于一定期间内终止合同。

  4. 对公司依第2项至第4项采取的措施,会员可依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5. 公司认可第5项所提异议正当的,应立即恢复服务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或使用合同项下的地位转让、赠与或提供担保给他人。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

  1. 因会员违反本条款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反条款的会员应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2. 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来自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或其他异议的,该会员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使公司免责,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因公司故意或过失给会员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免责事项)

  1. 因天灾、战争、内乱、事变、暴动、骚乱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因旅客自身责任未能完成既定运输,或导致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2. 公司不对会员因使用服务而期待的收益损失负责,亦不对通过服务获得的二次信息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3. 对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因服务媒介而发生的纠纷,公司不予介入。

  4. 因法律法规的执行导致服务提供受限的,在公司无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不承担责任。

  5. 因公权力行为导致服务提供受限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

  1. 因服务使用产生公司与会员之间的争议时,公司与会员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2. 公司与会员之间提起的诉讼,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3. 公司与会员之间争议相关的诉讼,其管辖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确定。

 

附则

​

本条款自2025年01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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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418-87-00065

CEO:崔春烈

邮购业务登记号码:2019-首尔衿川-1184

客户服务:1600-8708

传真:02-6673-5511

合作与咨询:kvanlimokore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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